劳动法2023新规定妇女节

时间:2023-09-13 08:07:35投稿:网抑无音乐
 

劳动法2023新规定妇女节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接下来具体说说

一、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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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023新规定妇女节 有的公司在入职体检中增加孕检项目来应对“孕期入职、产假后离职”的现象。但除非对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孕检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妇女求职就业,不得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就业。

三、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入职属于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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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时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企业招聘广告中“夜班较多,男性优先”“身高1.68米以上女性,形象气质佳”等表述均涉嫌就业歧视。

《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妇女在*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

(1)2012年6月11日,从北京某学院毕业的曹某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巨某教育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要求,于是向招聘邮箱投递求职信息,但等待多日未见面试通知。

半个月后,曹某通过电话询问巨某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答复:“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曹某认为公司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属于性别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是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为由向**提起诉讼。

开庭当天,公司负责人表示放弃抗辩权,说根本原因是对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支持,曹某敢于对维护女性就业权发声,行为值得赞赏。

双方当庭和解,公司给曹某3万元作为补偿。

(2)浙江一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案也产生广泛的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某烹饪学校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关于文案职位的招聘要求,未写明招聘人数、性别。

2014年6月郭某在网上向某烹饪学校投递个人简历,简历中载明性别“男”、年龄“20”,网上显示某烹饪学校查看了郭某的简历。

郭某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某烹饪学校的联系人,同时说明在所投简历中不小心将其性别写成男性,某烹饪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经常与校长出差、校长为男性、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学校定位只招男性,建议郭某可考虑应聘某烹饪学校的人事、文员等岗位。

某烹饪学校在赶集网上发布招聘文案策划(全职)职位的信息,招聘人数1人,最低学历大专,工作经验不限(应届生亦可),性别要求为男性。

2014年6月郭某在网上向某烹饪学校投递了个人简历,某烹饪学校未反馈。

郭某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某烹饪学校的联系人,该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早晚加班等为由回复不考虑女生,想招男生。

郭某还到某烹饪学校招聘现场人力资源部招聘面试处应聘文案职位,某烹饪学校工作人员仍以文案职位需与校长出差、女性不方便为由回复文案职位招男生,不考虑女生,同时建议郭某可考虑应聘某烹饪学校的人事、文员等岗位。

2014年8月,郭某起诉某烹饪学校行为构成就业歧视。

2015年1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启事和进行岗位说明时应尽可能地充分详尽,方便应聘者对竞聘岗位了解和选择,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本案中某烹饪学校直接以郭某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某应聘,一审认定其行为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判决某烹饪学校赔偿郭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五、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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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即根据*务*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计11天。而妇女节、儿童节、青年节等均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不是法定节假日。

七、妇女节应该给女职工放假半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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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不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即使当天上班,用人单位也不需支付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费。

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当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同的问题,出于公平合理及调动员工积极性的考虑,实践中有的单位规定对当日上班的女职工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九、如果妇女节恰逢休息日,半天假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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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有规定,应按约定、规定处理。现实中,很多单位会给女员工发放节日礼品或者过节费,有的单位还组织女员工健康体检或者外出旅游等。

十一、妇女节过节费纳入工资总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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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原劳动部、原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7条第4点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等多个地方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十三、女职工怀孕了,能不能请求用人单位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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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胎问题,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有些地方法规对此有规定,比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保胎假”,即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持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保胎假”。

怀孕前期容易出现先兆流产,后期则会影响生育,医生会根据诊断情况建议是否需要卧床休息。“保胎假”相当于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五、产假能休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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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女职工遇到这种情形可以请假。

江苏则加大了保护力度,《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2条规定:“……(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流产和引产有何区别?流产是指胎儿较小,直接通过手术即可将胎儿脱离母体。引产是指胎儿较大需要通过孕妇发力加手术才可脱离母体,相当于一次生产,孕妇受到的伤害更大。

十七、一个月是30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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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的天数在《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婚假来源于原劳动部的一个意见。

1959年6月1日,原劳动部下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重申“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既然是1至3天,那就直接给3天。

于是,一代代传下来的做法就是婚假3天。

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最长婚假为30天(甘肃和山西)。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江苏的婚假13天,但南京比较特殊为15天。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规定》第17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十九、再婚或者离婚后复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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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各地对此在名称上可能有区别,有陪产假、护理假、看护假等。作为女职工的配偶,丈夫可以在女性生育后请陪产假。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条例,陪产假在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是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是25天,云南、江西、西*、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

二十一、产假、婚假、陪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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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女职工给婴儿哺乳至婴儿满一周岁前,其间涉及工作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些时间在工作日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不能一次性休完。

母乳喂养,并不单纯是食物营养问题,它更强调通过母乳喂养的方式,建立母亲与幼儿之间的感情,提高幼儿的认知。这是一种感情的交流方式,一次性休完就失去了每天持续感情交流的意义。而且,女职工就算不喂母乳,但仍然享有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不哺乳为由拒绝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十三、女职工请6个月哺乳假,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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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病假工资是非常明确的,“三期”女职工的病假当然也不例外。

二十五、女职工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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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根据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支付的主体。

用人单位如果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产假工资当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十七、领了生育津贴,还能再领产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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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2008年3月7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休了产假后,还能休带薪年休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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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为法定的假日,不同于请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的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水准。

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各地规定和实践也不相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就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规定来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和发放年终奖的金额。

三十一、如果请假去整容,整容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医疗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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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假的目的而言,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政策为前提。因此,主流观点是违反计划生*政策可以享受产假,但不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毕竟违反计划生*政策就是违反了我国的基本国策。

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第1项规定:“违反人口和计划生*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十三、女职工只要在“三期”内,就绝对不能降低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Women&39;s Day

有较大的争议。

严格而言,违反计划生*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计划生*属于国家政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规定,属于行政违法,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这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

但鉴于计划生*一直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放开三孩生育政策后仍然是基本国策。从过往人民**的判决来看,也有支持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情况下,以违反计划生*政策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五、在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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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种续延属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须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须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十七、女职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已怀孕一段时间,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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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从国家层面上,有6个重要的规定。

(1)《关于颁发*务*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附有两个文件,其中:

《*务*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靠前条规定:大部分人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务*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规定: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2001年12月22日)第3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一些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仍然按照年满50周岁退休,譬如青海省、四川省等地。所以要特别注意所在地区的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执行灵活方式就业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规定。

(6)《*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务*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总结: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4种情况:

①身份管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女干部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②岗位管理。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同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③灵活就业。女性退休年龄多为55周岁(个别地区为50周岁),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④提前退休。满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等条件的,女职工年满45周岁退休。

尽管国家层面上有规定,但地方上也有各自的规定或者习惯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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