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信用卡怎么还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接下来具体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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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信用卡多次、大额地透支消费,事后夫妻双方却无能力偿还。这个时候,夫妻的另一方能否采取离婚的方式来规避、逃避债务?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需要简单地了解一个法律术语——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靠前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了让大家简单、明了地了解“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法律术语,我们这里仅从“认定”上来例举这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七)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一般情况下,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中,《******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再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回到最开始提出的问题上来, 信用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一定!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若能举证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信用卡的存在不知情。同时,信用卡的消费清单也是可以查得到的。如果信用卡上面的债务查出来都是用于当事人个人挥霍,这些消费都很难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信用卡透支消费致无力偿还,夫妻一方能否以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靠前,如果信用卡透支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透支的信用卡,夫妻另一方当然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 规避 债务;
第二,如果信用卡透支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透支的信用卡,夫妻另一方显然不能通过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 逃避 债务。
注意, 这里靠前款使用的是“规避”,第二款使用的是“逃避”。
什么意思?靠前款之所以是“规避”,那是因为只要不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很多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前面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法律术语做了解释)。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即便是一方透支信用卡由他自己偿还,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上说,一般情况下还是相当于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离婚之后,即使透支信用卡的一方无能力偿还,对另外一方也没有债务上的影响,因为已经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款之所以是“逃避”,那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已成为既定事实,即使离婚,也改变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所以“逃避”不了。
当然,有的人会说,那夫妻之间写一个约定之类的文件是否可行?
比如,本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双方离婚之前,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下,会被怎么认定呢?对于债权人(出借方)来说,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债权人已经知道夫妻双方的约定,那么此债务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时候,即使离婚也“规避”不了。
只是,如果双方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之后,一方可以向承担个人债务的另一方追偿。
再比如,本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被约定成夫妻共同债务(前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九款)。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债权人这个时候同样可以向离婚之后的双方讨要债务。所以,即使离婚也逃避不了责任。
这里,需要预防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方为了赶快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尽快离婚,离婚时可能会将“共同债务”约定为自己的“个人债务”,但一旦有了纠纷或官司时,却不认可被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事情。如前所述,之后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另外,多说一句, 一方赌博所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语音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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