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3-10-12 08:28:49投稿:小小硕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

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当事人对该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处理表)、户口簿等...,接下来具体说说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

结合本人审判经验,离婚案件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举证困难。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p>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 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导致诉讼能力降低,对于可以保存下来的证据不能及时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证据灭失,不能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当事人对该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

**在审理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处理表)、户口簿等最基本的证据,而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二是缺席审理案件相对较多,送达困难。

就武宁来说,经济较之沿海城市并不发达,本地工资收入偏低,大部分人均到发达的浙江、广东等地务工,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及家庭的离散,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

有的当事人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亦没有联系,有的即使与家人联系,但家人了解到是离婚的事情后也会故意隐瞒联系方式;起诉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隐瞒另一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

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案件送达存在困难,故而离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审理。

三是离婚案件的处理比较麻烦。

因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

前面也提到,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贬乏,难以收集证据,庭审中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官在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2、子女抚养权难以定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均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有的男女双方考虑到子女跟随了自己会对影响自己另行结婚,也有的男女双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导致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

**判定子女由谁抚养,要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这又要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实际处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3、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婚前财产,有的属于婚后财产,有的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的是婚前用双方共同赚取的钱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要想证明财产的归属,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婚前在一起务工又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举证更加的困难;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编造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与债务的证据虚实结合,真假难辨,很难对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财产情况作出决断。

四是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大,索要钱款情况较多。

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知,加上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就会认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家族成员、父母、及亲朋好友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造成阻碍,难度加大。

另外,对于武宁本地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均会提出索要钱款的情况,且少数当事人还存在有过激行为的举动;即使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提起诉讼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另一方也依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离婚似乎成了索要钱款的筹码。

这些均给法官办案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婚姻构建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会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破碎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针对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对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等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法庭)采取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法律,使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能够了解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诉讼引导工作。当事人在起诉时,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证据提供、举证责任分配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在向被告送达传票时,也要对举证责任、权利义务情况等予以说明。在庭审过程中,适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2

离婚协议书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梁学军律师提示: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

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

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

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通常情况下双方法律知识有限,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疏忽可能会给双方日后生活埋下不稳定因素,甚至事后追悔莫及以至诉讼到**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或协商过程中,尽量了解相关知识,并向专业律师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必要的时候请专业律师帮助双方起草离婚协议书。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3

摘 要: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却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作为妇女在离婚时却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是以本论文针对农村地区离婚家庭妇女得到赔偿的情况进行了了解与分析,并给出些参考与意见,希望对农村离婚家庭的妇女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村;离婚家庭;妇女;赔偿情况

一、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构建和谐家庭。

我国自从改*开放以来,基于种种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

特别是劳务输出已成为诸多农村家庭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造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必要的沟通,共同语言减少,久而久之感情疏远,很难经得起冲击。

是以离婚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作为离婚家庭的夫妇双方赔偿问题也成了主要问题。

那么处于农村地区的离婚家庭由于受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因素,离婚家庭妇女在赔偿方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更难上加难。

本论文就从关于农村离婚家庭赔偿问题情况进行了了解与分析,并根据《婚姻法》对维护其妇女赔偿问题提出些观点与建议,可以对处在农村地区的离婚妇女有所帮助和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二、农村离婚家庭赔偿情况的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离婚情况越来越多,但就家庭赔偿情况在不同的地域内也不相同,尤其是处在城市生活的家庭,在离婚时妇女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农村地区,妇女在离婚时并不能的到合理的赔偿,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给予赔偿。

尤其是在这次社会调查中,我发现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极少附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大多数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提出离婚,但并没有提出要对方就离婚问题去给自己一定赔偿或有要求的赔偿也是低的可怜,并不能在离婚中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和自己应得的赔偿。

三、农村离婚家庭关于赔偿问题的分析

1、人们认识观念上不足,对《婚姻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知甚少。很多农村妇女在离婚时,受地方传统观念的影响,离婚时不得得到任何财产的赔偿,是以对离婚时很少要求给予合理的补偿。最主要的是大多数妇女根本就不知道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地域坏境、教育等的影响,根本不知道在离婚时,国家的《婚姻法》中早就对离婚时自己应得到什么样的赔偿都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2、提供证据比较困难,很难有充足的证据来为自己得到合理的赔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意味着婚姻中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担负起举证的责任。

在农村,由于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均低于男性,在发生婚外恋或家庭暴力时,女方往往无力举证。

由此丧失了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机会。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现在的中国农村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宗族思想的影响,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他们下意识地认为这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和政策、法律的规定联系不大。

何况农村妇女离婚时若想从邻居处得到帮助,邻居很可能不愿干涉别人的“家务事”或受到男方的警告而不愿为离婚案件做证,这都为妇女离婚时根据举证得到赔偿增大了难度。

3、农村地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大多数法官不能够依法办事。

为我国国情所制约,司法机构往往人员配置紧凑、来自上级的划拨经费有限而要处理的案件却数量不小,局促的物质条件往往对基层**形成制约,使法官们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加快结案速度,是以很多时候法官们就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办案方法,并不是依照法律法规来为农民解决问题。

有的法官甚至收取“黑钱”,法官和律师相互勾结,利用农村妇女很少知道和了解法律知识,在法庭上进行审判时并不能给予公平的判决。

4、《婚姻法》规定条款条例并不完善,很多地方并没有能对受害妇女提供合理的赔偿。

尤其是《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家庭成员罪”但是其公诉条件相当苛刻,假如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国家都不会主动进行追究。

在农村很多地方都会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而遭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或因受到胁迫或因经济、医疗条件的限制无法及时做鉴定,从而无法获得遭受侵害的证据。

何况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方可提起,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在此条规定的“保护”下岂不是正好利用了法律的空白而不受惩戒,这些都为妇女应当得到赔偿给予了漏洞。

四、建议

1、加强对公民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力求深入基层,起到实效。司法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农村,以案讲法,有针对性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人们积极主动的去观看一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2、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婚姻家庭中要加强沟通,当无法沟通而男方采取极端措施时,要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以后的离婚过程中由于举证困难而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3、完善地方法律制度,严格要求法官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的有机结合,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对妇女权益的完整保护进行合理的评判,使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从而使农村离婚家庭妇女得到合理的赔偿。

4、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村妇女在家庭中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针对不同的情况都给予明确的指示,并不能只仅仅只针对离婚时才给予合理的赔偿。尤其是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秘性,除关系亲近的人以外很难为他人所知,而且由于暴力的种类、实施的程度等对精神上的折磨等均不利于取证,面对这样的新问题,条文的规定应该更加具体明确。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外界诱惑率的增大,离婚情况也会越来越多,那么在农村离婚诉讼中涉及赔偿的问题也势必不断增多,这就迫切要求有关立法部门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成果,不断巩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关法律更加规范,更加成熟,也使法律真正成为惩治恶者,维护善者,使广大群众在法律面前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加**律意识,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能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佛山市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黄松有,******婚姻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M].人民**出版社,2004.

[2] 高险峰,《我院三年来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程序方面情况的分析》,载《黑河市中级人民**》调研增刊,2006年12月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4

[关键词]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因此颁布并实施了相关的救济保护制度,来对其女性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满足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关要求。

当前,虽然表面上女性和男性都拥有一样的社会地位,但是仍然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根据相关数据调查每年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这样的现象十分的突出。

下面我们就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中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介绍。

一、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众所周知,在旧社会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而且她们一般都被看成男性的附属物,这就使得女性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使其身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到了极大的痛苦。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这也使得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步的提高,而且为了使得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其中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靠前,人身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权益,比如婚姻自由、生育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等,而且无论收入的高低,女性在家庭中都不应受到歧视。

第二,财产方面。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比如继承权、个人财产权等。并且在离婚时,女性也享有夫妻财产共同分配的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在女性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逐渐的提高,也有效的解决了女性在社会活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目前,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并且颁布了许多法律制度来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人们长期受到传统的社会思想的影响,因此女性的权益保护并没有起到理想的效果。

我们在这里就以离婚案件为例:在我国许多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男性采用相关的手段,侵吞女性的财产权益的现象,这就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在家庭财产继承、家庭暴力等方面,女性的权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其中造成这样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1、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其法律的干预力度不强;

2、虽然当前我们已经步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但是传统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其中“重男轻女”的思想尤为的严重;

3、一些男性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在社会生活中找不到自身的价值,就通过家庭暴力的方式,来体现出个人的价值;

4、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许多明显的漏洞;

5、一些女性天性软弱,在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1、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

3、加大惩罚力度

严厉惩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男性应赔偿因此给女性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额应比较大,是损失的双倍。这样男性就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了。同时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让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

4、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目前,我国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规定了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还是不够完善。家庭暴力具有严重性,其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更为宽泛,所以我们应该在刑法方面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戒力度,严惩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者判处刑罚,而不仅仅只是赔偿经济损失。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我国对女性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发展,还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实质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我们就根据当前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合理有效的建议,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使女性和男性在生活和社会中都有着同等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李秀华著.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5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⒈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

原创: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

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

月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

全区共个街道、个社区、个行政村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掌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⒉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月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月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

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妇联解放思想,组织指导基层开展了有特色有成效的维权工作。

三月份以来新街口街道、梅园街道、玄武湖街道、红山街道为了提高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能力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对社区多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针对如何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讲授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基本法律知识,调解过程中注意事项和调解技巧,以及诉讼的流程和诉状的格式等。

丹凤街街道与南京电视台《东升工作室》在唱经楼小区联合举办“维权社区行”活动,使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社区,服务基层,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

红山街道免费为社区家庭聘请法律顾问、免费为辖区内外来人员创业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工作,目前已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做好新时期外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面旗帜,首开了全国先例。

为把家庭矛盾等消灭在萌芽状态,红山街道的维权干部们放弃所有周六晚上的休息时间,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开办了“法律服务夜市”,他们提出的口号是“你下班我上班,你困难我帮助”,解决了很多问题,受到了居民群众和外来人口的一致好评。

他们为了维护外来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每年都要为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免费体检。

今年上半年,又为流动人口妇女免费体检人,用去检查费用元。

后宰门街道成立了后宰门希望工程社区援助站。

援助站的志愿者对受援助青少年每周一次定期进行一对一义务家教,并逐步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维权、心理疏导、文体活动、特色兴趣培养等都一一列入到援助项目中。

锁金村街道举办了法律进社区活动并成立了“助残法律维权工作站”。

使残疾人法律援助走进了家门,同时她们还利用法律咨询热线开展专题法律咨询,解答残疾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妇女维权从传统转向理性

信访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们共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咨询等几百人次(其中包括男性公民),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增加,尤其是电话咨询大大增加。

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传统的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利用电话咨询作为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局面。

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仍居首位,但案件的类型由被动地反映、哭诉为主,转向离婚咨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为主,说明妇女群众寻求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逐年增强。

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原创: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妇女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开始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离婚,懂得了要摆脱不幸的婚姻,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道理。

四、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⒈进一步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严格建立接待登记制度,做到真情接待、真心帮助、真正解决。

⒉进一步完善区、街、居三级维权网络建设,使维权工作由原来

的上访为主,变为下访为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⒊不定期的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情况,使维权工作处处有人管,件件有人抓,宗宗有落实,做到疏而不漏。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6

规范化、制度化的信访网络是妇女诉求表达的直接途径。

建立和完善了区、镇、村三级妇联信访网络,落实信访接待、首问责任制、信访登记统计及上报制度,同时还开通维权热线、电子邮箱。

我们通过信访窗口,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及时调查处理,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信访案件处理中,我们坚持“四办”:①直接办。

对妇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和法律咨询,我们认真解答,细心指导,做好妇女的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对各种纠纷,如夫妻纠纷、婆媳矛盾、邻里纠纷等,我们主动介入,及时下基层对矛盾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效化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为刑事案件;②联合办。

对上访案件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我们积极协调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维权联动;③配合办。

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信访案件,如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给予查处。

④转办。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信访妇女,我们及时将案件移送“148”法律援助中心,由律师义务诉讼,维护困难信访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2007年建立了法律顾问服务制,通过开通妇女维权热线、设立法律咨询服务联络卡,为妇女群众免费提供专业、规范、及时的法律心理咨询服务和帮助。

20__年,妇联系统协调处理妇女群众信访案件187起,其中婚姻家庭类125件,劳动权益类16件,财产权益类32件,基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区妇联常年法律顾问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共计35人次。

妇女权益涉及经济、*治、文化、卫生、环境等各个领域,妇女权益保障需要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参与和密切配合。

一是各级按照“各负其责、预防为主、及时排查”的工作原则,对本地涉及妇女权益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信息动态监控,耐心地查摆纠纷苗头,及时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对敏感时期敏感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发现可能引发侵害妇女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苗头,把引发妇女权益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充分发挥区妇儿工委办设在妇联的优势,配合政府颁布实施20__-20__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妇女儿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推动重难点指标有所突破。

三是成立了妇女维权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典型侵权案件。

每年都积极参与由区人**工委牵头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

协调政法部门,扎实开展“平安家庭”创建、“不让毒品进我家”、打击“__”、“帮教”等工作,在“平安同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协调区**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积极推荐人民陪审员,全区共有5名女人民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33%,20__年参与调解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民事、刑事案件共17件,如离婚、强*、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在协助**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治效果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协调司法部门推动女性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联合区检察院开展合适成年人工作,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心理调适、教育讯问,帮助他们端正思想,改过自新。

五是加强妇女维权队伍建设。

建立妇联常委、执委、妇女代表联系制,变“一次性会议代表”为履行一届职责、联系一方妇女群众的“常任制代表”,及时搜集、分析、反映妇女群众的思想状态以及带有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全面准确迅速地反映妇女群众的困难、要求、呼声。

注重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作用,通过调研、反映意见呼吁,推动妇女权益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此外,邀请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司法工作者、女律师、妇女干部、志愿者等组建巾帼普法宣传队伍,深入基层为妇女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许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根源于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习惯用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解决问题。因此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要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帮助他们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近年来区妇联采取各种宣传渠道,普及妇女法律知识,提高

了妇女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和水平。

一是印发法律宣传材料。

编印了一批《妇女维权知识手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手册》、《家庭暴力指南》、《婚检宣传图册》等材料,不定期组织巾帼志愿者上街入户发放。

岁末年初,还精心制作一批平安宣传挂历、春联及环保袋赠送给家庭,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从而达到了宣传法律知识、平安创建知识的目的。

二是开展集中宣传。

充分利用每年的“三八”节、“六一”节、《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日,通过组织开展以法制宣传与依法维权为主题的“三八”维权周、“关注妇女权益”、“维权进农村”、“维权社区行”、“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邀请法律顾问、律师、司法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广泛深入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劳动法》等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权能力。

每年禁毒月,开展以“创建无毒家庭,推进*安建设”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如:发放倡议书、举行“不让毒品进我家,共创和谐社会”签名活动、组织妇女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宣传普及禁毒知识,增强广大妇女防毒、拒毒意识。

三是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

联合有关部门举办平安建设主题文艺晚会、演讲比赛,运用芗剧说唱、方言顺口溜、文艺小品、歌舞等文艺节目宣传法制,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以和谐稳定为主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和谐家庭,幸福同行”家庭才艺比赛、“平安、快乐、成长”家庭趣味运动会、“迎新年合家欢”亲子游园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互敬互爱,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

构建服务网络,为妇女提供民生保障。

建立起农村妇女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巾帼扶贫四大服务网络,通过举办各种实用技术技能培训、“1+1”群创业项目推介会、招聘会、创建巾帼科技致富示范村和示范基地、扶持农村创业女能人和贫困妇女自主创业等,促进妇女增收致富。

20__年,为30名创业女能人发放小额贴息贷款148万元,为8名贫困妇女各发放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

开展扶贫帮困,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社会福利保障。

积极实施“春蕾计划”,将资助对象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扩大到女高中生、女大学生,资助内容从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延伸到学习、生活费补助。

仅20__年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了2 名春蕾学生,其中:女大学生 ,资助金额达15.52万余元。

开展亲情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发动“爱心妈妈”与341名留守儿童结对,在学习、生活、思想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弥补亲情、教育的缺失。

配合市、区领导走访慰问贫困妇女、特困儿童及孤儿共285名,慰问金额达8.4万余元。

积极主动协调,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联合宣传部、司法局、卫生局、科协等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文化、法律、卫生“四下乡”和“娘家人三进三送”活动,为妇女儿童送法律、送知识、送健康。

经常联合科宏眼科医院为广大儿童开展视力筛查,赠送护眼宝典。

关注贫困妇女的健康权益,母亲节期间联合区计生局对贫困母亲进行免费妇科病检查。

组织全区低保户妇女参加免费妇科病、乳腺疾病普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通过系列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扶持,为这些弱势妇女儿童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与纠纷,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平安。

一是加大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要借助司法、教育、新闻媒体和其它社会力量,重点面向党政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妇女群众及社会各界,加**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妇女、尊重妇女、维护妇女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教育妇女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靠自己的双手实现自我价值。

二是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司法局、信访局、妇联等单位要继续发挥作用,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时,要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并给予调解教育;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

三是制定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针对离婚股份、经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7

逆来顺受的结果

这个真实的故事发生在我国西部一个深山密林中的小山村。村口住着父女俩,父亲叫张万山,女儿叫张喜珍。父女相依为命,日子过得清苦而平静。

到喜珍出嫁的时候了。说媒的络绎不绝,但都被喜珍回绝了。原来姑娘心中自有主意:她不爱财,不爱貌,只想找一个勤快老实的后生。

1978年冬,相依为命的父亲得了血癌。为了给父亲治病,她卖掉了家中所有值钱的财物,还借了几千元债,但父亲还是永远地走了。这时,曾被喜珍拒绝过的王世贵又托人上门了,讲明条件:只要喜珍肯嫁给他,一切债务由他来还。就这样,喜珍流着泪进了王家门。

一年后喜珍生了个闺女。

婴儿呱呱坠地,骂声随之而来。

王家怪喜珍不争气,没能生儿子。

还没满月的婴儿被王世贵送给别人了。

王世贵还不顾喜珍产后身体虚弱,强迫她怀上第二胎。

谁知第二胎还是闺女。

从此,厄运降临到了喜珍头上。

喜珍和她未满周岁的女儿从正房被赶到装柴草的棚屋。

挑水、砍柴、喂猪、养鸡、做饭、洗衣等家务活都落到喜珍一个人身上,而且稍不如意就遭打骂,连饭也不给吃饱。

一天,喜珍饿得不行,就到厨房拿了块馒头。

王世贵上前就是一顿毒打,又把喜珍拖到猪圈旁,强迫她吃猪食。

山区的冬天寒风刺骨,家家都生起了炉火,可喜珍住的四面透风的棚屋却不准生火。在一个滴水成冰的冬夜,不满周岁的女儿,受冻饿而死。喜珍抱着女儿僵硬了的身体,哭干了眼泪,哭哑了嗓子。但王世贵却无动于衷。她想去离婚,可另一种想法在她头脑**深蒂固:女子要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吧!她想去告王世贵及婆母,但家丑不可外扬的无形锁链,又紧紧缠着她。

1980年春天的一个夜晚,喜珍被王世贵一家人打得遍体鳞伤,最后被赶出家门。到哪里去呀?喜珍怕让人瞧不起,逃进了深山。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一年也沉重地过去了。喜珍那双眼睛失去了光泽,变得呆滞了。多少个夜晚,她在山梁上凝视村里的灯火,盼望着丈夫能回心转意;多少个早晨,她看着村里的炊烟,无声地呼唤:谁能给我作主呵?在长长的等待落空以后,她绝望了,跳下了山崖。

一个弱女子的悲剧!在蛮横面前,她太软弱了。她只是悲叹自己的遭遇,而不晓得寻求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与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王世贵的所作所为触犯了这些法律的规定,而受害人张喜珍呢,又不知道还有这些法规,不知道法律是可以为她作主的。一味地逆来顺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了,而法律的意识又太淡了—这是她的悲剧之所在。

中国普希金的教训

普希金,上个世纪的俄罗斯诗人。他因同一个与他妻子有暖昧关系的男子决斗,负伤身死,成为世界文学史上的一件憾事。

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北方的一个城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

这个悲剧的主人公是一个酷爱文学、才思敏捷的青年,名叫夏凡。

28岁的他,已发表过一些作品,也算得上初露头角。

一位姑娘爱上了他。

她叫柳叶。

他和她的感情挺好。

但就在他们新婚不久,一只罪恶的黑手伸向了他们。

在一次舞会上,柳叶认识了一个叫王辉的男子。

王辉对柳叶的美貌垂涎三尺。

他想方设法接近柳叶。

一次,王辉以自己过生日举行家宴为名,把柳叶骗到家中,用酒将柳叶灌醉,奸污了她。

酒醒后柳叶痛不欲生。

她回家后抽泣着向夏凡述说了自己的遭遇。

夏凡象头被激怒的狮子,跳了起来。

他打制了一把尖刀,找到王辉,立下生死文书,约定了决斗的时间地点。

在决斗中,夏凡杀死了王辉,自己也受了重伤。

夏凡被公安机关逮捕了。

在法庭上,夏凡仍未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

他讲道:“我为人间除邪恶,何罪之有?”他不懂得这样一条常识:在我们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都受法律的保护。

同样,公民生命、财产的剥夺也只能通过法律的程序。

法律是无情的。

夏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狱中,夏凡才开始痛悔起自己的犯罪行为。

他给妻子写了这样一封信:“……以前我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

在管教人员的帮助下,我学了有关的法律知识,认识到:那个禽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通过法律程序对他进行制裁。

但我没有这样做,而是用犯罪对付犯罪,结果我也成了罪人。

我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一时的激怒外,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法律的无知。

从我国公民的知识结构来看,即使象我们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近似于空白。

这是我的缺陷,也是我们民族的缺陷。

这段忏悔是耐人咀嚼的。王辉将柳叶灌醉后施以奸污,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罪。柳叶和她丈夫本来可以向**控告王辉,让法律来惩治坏人。可夏凡却来了个违法的“个人解决”。一个法盲的悲剧。一个以受人害始、以害人害已告终的法盲的悲剧。

她走向法庭

“我不怕你们了。有法律给我作主,你们没有好下场。”这句话是站在法庭原告席上的一个纤弱的妇女讲的。这句话很有力量。而被告席上的一对男女却象霜打的叶子一样焉了。这是王淑娴诉张集、兰影**和重婚案开庭审理的一个场面。

王淑娴是位勤劳、贤惠的农村妇女,与张集结婚后生了一男一女。近年来,农村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张集承包了大队的一个砖厂。为了让丈夫能干好工作,王淑娴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对丈夫十分体贴照顾。

但张集成了万元户以后,就嫌妻子不够漂亮、不会打扮。他借故夜不归家,并对淑娴实行经济封锁,后来竟与砖厂女工兰影勾搭成奸。

眼看着丈夫滑向堕落的深渊,淑娴不知流了多少眼泪。她多次劝丈夫改正,可张集非但不改,反而对淑娴一再打骂。淑娴得病住院,张集却携兰影以夫妻身分游西湖、逛苏州。到后来,张集竟带着兰影到家里姘居,还逼着淑娴茶饭伺侯。淑娴几次想去**要求与张集离婚,但一念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又下不了决心。

张集对淑娴却不肯放过。他把她看作是自己另寻新欢的障碍,必欲除之而后快。于是,一次惨无人道的迫害开始了:捆打、罚跪、烫烙……淑娴再也不能忍受了。她向有关部门控诉张集。为了逃避罪责,张集反诬淑娴有**,强行把淑娴送进**院。从此,张集与兰影公开同居。

医院诊断:王淑娴精神正常。经治疗,她的身体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妇联也向王淑娴伸出了温暖的手,鼓动她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王淑娴,这位忍辱负重的弱女子,终于昂着头走进了人民**。

**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张集因犯有**罪、伤害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兰影因犯有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还根据原告王淑娴的要求,判决王淑娴与张集离婚。

一个受害女子打赢了官司。这是一出开头气氛压抑、结局却很有力的正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高度体现,它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王淑娴的亲身经历,不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吗?公民,尤其是那些年轻的公民,应该掌握法律知识,这不仅是为了不去犯罪,而且是用于保护自己。

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篇8

[关键词]单亲家庭;子女;性教育;调查报告

为了了解家庭、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特别是了解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有关性法律方面的情况,《单亲家庭子女的性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07年5月至10月在成都地区的3所中学和一个少年管教机构进行了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分析,掌握了有关单亲家庭子女在性法律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帮助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更好的成长。

课题组成员走访调查了具有代表性的成都市区及周边的一些中学和少年管教机构,共发出调查问卷413份,收回413份,有效问卷413份。

其中包括城区及乡镇中学3所(分别代表为城市问题少年中学、城乡结合中学、乡镇中学各一所),发出调查问卷313份,收回313份,有效问卷313份;向少年犯管教机构(被调查者均为犯罪少年)发出调查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有效问卷100份。

问卷内容设计主要围绕单亲家庭子女性法律问题展开,主要包括单亲家庭父母情况、父母与子女关系、性知识教育、学校单亲家庭子女与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的表现差异等。

1单亲家庭子女性法律问题的调查

所谓单亲家庭,一般是指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因死亡或离异,孩子只跟随其父(或母)生活,或孩子的父母均已死亡,孩子随其祖父(或祖母和其他亲属)生活,称为单亲。然而,我们这里所指的单亲,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子女父母双方均健在,也未离异,却因父或母或双方外出打工或经商,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只由一方或其它亲属照管孩子,也把它归入单亲家庭之列。这是因为从教育孩子角度而言,仍属“单亲”范畴。

1.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1.1.1被调查者单亲家庭子女年龄情况从调查对象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绝大多数是未成年学生,占调查总数的91.5%。其中14周岁以下118人,占28.6%;14~16周岁158人,占38.2%;16~18周岁102人,占24.7%;18周岁以上35人,占8.5%。

1.1.2少年犯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受教育情况调查显示:在少年管教机构调查的单亲家庭子女中,仅有小学文化程度或小学未毕业的占63%;刚刚完成义务教育的仅占24%;只有13%的单亲家庭子女接受过高中学习。

1.1.3被调查者来源分布情况从被调查者来源分布情况看,来自乡村的单亲家庭子女占六成左右。其中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来自乡村的比例比总体情况高。见表1。

1.2单亲家庭父母离婚情况

调查显示:因为父母离婚造成单亲家庭的原因为17%,其中学校单亲家庭子女中因为父母离婚造成的为14%;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中因为父母离婚造成的为26%。见表2。

1.3家庭对单亲家庭子女的关心情况

1.3.1单亲家庭成员对子女的关心情况调查显示:总体情况单亲家庭成员对子女成长关心的占绝大多数,为90.3%,但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受关心的为81%;只顾忙自己的事情,不关心子女的为0.7%,但少年管教机构家庭为15%;感觉讨厌,经常打骂子女的为0.3%,少年管教机构家庭为4%。见表3。

1.3.2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成长中身体、心理变化关心情况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成长过程中身体、心理变化关心的占78%;不懂得怎样关心的占13.1%;不关心的占8.9%。其中,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成长中身体、心理变化关心的占68%;不懂得怎样关心的占18%;不关心的占11%。见表4。

1.3.3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关心的内容调查显示: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平时最关心的是成长变化,占69%,其中学校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关心成长变化的比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关心成长变化的高26.4%;而对于“什么都不管”的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比学校单亲家庭高10.1%。见表5。

1.4单亲家庭子女对父(母)的期望

1.4.1单亲家庭子女平时最想念的人调查显示:单亲家庭子女平时最想念的人是其父母,为57.1%;仅仅想念父亲的为0.65%;仅仅想念母亲的为15.3%,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想念母亲的为18%。

1.4.2单亲家庭子女希望其父(母) 调查显示:单亲家庭子女与其父(母)生活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希望“关心、经常教育”自己,占77.5%;希望父(母)“宠爱、满足所有要求”的占15.7%;希望“放任你、随便你干啥”的占7%,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希望的占16%。见表6。

1.5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的了解情况

1.5.1对性知识的了解来源调查显示: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的了解来源,学校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教育”,占51.1%;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的了解主要是通过“网络、书刊、音像”,占59%;学校单亲家庭子女通过父(母)教育的占26.8%,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通过父(母)教育的占16%。

通过“朋友介绍”的学校单亲家庭子女占15%,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22%。

见表7。

1.5.2学校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教育的看法 调查显示:学校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的教育认为“丰富有用”的占40.3%;认为学校教育中“有一些性生理知识,其他知识很少或没有”的占42.2%;认为“没有学习这方面的知识”的占12.5%;认为“不知道什么是性知识”的占2.9%。

1.5.3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对性知识教育的看法调查显示:在管教所的教育内容中,单亲家庭子女认为性知识教育“丰富有用”的占40.3%;认为“性法律知识较多,其他知识很少”的占11%;认为“很少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占36%;认为“不知道什么是性知识”的占4%。

1.6学校单亲家庭子女认为对待他们应该

调查显示:认为“老师和同学应该共同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占64.5%;认为“学校和老师要特别关注他(她),通过个别工作方式帮助他(她)健康成长”的占16.3%;认为“与其他同学没什么两样,不用特别关注”的占13.4%;认为“学校应该严厉管教他们,防止他们犯错误”的占7.7%。

1.7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最希望了解的知识

调查显示: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认为“了解实用技能”的占46%;认为“了解的知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占30%;认为“科学文化”的占12%;认为“了解生理、心理健康成长”的占12%。

2单亲家庭子女性法律问题的分析

2.1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受教育程度较差

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都是年满14岁以上,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这些孩子都应该进入初中学习或更高层次学习。但由于家庭的特殊原因,他们没有得到正常的教育,超过七成的调查者没有完成义务教育。

2.2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来自乡村的比例较高

由于我国城乡间的差别,乡村单亲家庭子女在接受教育、父母关怀、生活条件、同龄孩子的影响等方面与城市子女方面有很大不足,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超过六成的调查者来自乡村。

2.3家庭父母感情很大程度影响孩子的成长

家庭是社会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依靠。绝大多数单亲家庭子女最想念的亲人是其父母。但由于单亲家庭父母关系的不和或家庭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孩子成长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他们可能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产生扭曲。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父母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学校单亲家庭父母的离婚率,甚至有10%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是独自生活。

2.4父母的教育方式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

父母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和行为接受,有效的教育方式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父母不懂得怎样关心或不关心子女的占三成,而经常打骂子女的比例大大超过学校单亲家庭。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父母放任、随便子女的比例是学校单亲家庭的四倍。

2.5学校或管教机构是单亲家庭孩子接受性知识的主要渠道

在孩子身体、心理成长变化过程中,父母和社会都应加强对他们的引导和教育,包括性知识的教育,解除他们的性困惑。绝大多数单亲家庭孩子认为性知识教育“有用”。但在这过程中,父母起的作用较少,学校或管教机构是单亲家庭孩子接受性知识的主要渠道。

2.6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实用技能是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最希望的

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少年管教机构单亲家庭子女由于这方面意识的薄弱而走了弯路。因此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实用技能是他们最渴望的。

3对策和建议

3.1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心理氛围,注意情感育人的作用

学校教育是培养品德、预防矫正不良品德和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的主要阵地,然而因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考试成绩与教师名利挂钩,给教师很大压力,而教师往往将压力迁移到学生身上,对部分这样的“差生”处理时感情用事,不能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使学生容易产生抵触情绪,逐渐失去自尊和自信,加深了心理障碍,师生关系发生变形。

实践证明,学校教师对这类学生的成长应提供一个良好的心理氛围,以弥补家庭环境所带来的缺陷,努力为他们创设一种没有轻视、没有妒忌、没有敌意,充满体谅、平等、真诚的环境。

首先,可以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如参加社会实践,学雷锋做好事,使他们从中获得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

其次,教师要主动去信任、理解、尊重这类学生,关心、帮助和爱护他们,培养其健全的人格,以真诚的情感,以榜样的形象,以生活的美好,来激活学生丰富的情感领域。

3.2帮助他们改善家庭关系,让他们感到家庭的温暖

有位著名心理学家曾说:“家庭不仅是个人生活的起点,也是人格形成的源头。

婚姻家庭关系越牢固,教育子女的条件就越好。

”家庭关系的改善对这类学生的成长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所以,我们必须使家长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并担负起教育的责任。

一方面,学校与家庭要经常取得联系,达成共识,以帮助其家庭关系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与学生单独谈心,恰如其分地指出他们家庭的缺点,告诉孩子真相,教会他们识别大人的优点,减少家庭矛盾。

3.3创造条件,多给他们表现机会,提高自尊心、自信心

自尊、信心和勇气是单亲家庭子女努力改正缺点积极向上的动力,是人的心灵中最敏感的角落,尊重是情感交流的钥匙,因而,应从尊重和爱护单亲家庭子女出发,教育这类学生,更应是帮助,帮助发掘他们身上的优点,及时发现进步之处,不用“笨”、“坏”、“什么东西”等字眼再次刺伤他们,多给他们提供表现“自我”的机会,培养自我观念的形成,唤醒孩子们的自尊,鼓励振作起来,自强不息。有了信心,就有了希望。

3.4父母应该主动帮助孩子解除性心理、生理困惑

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都会存在性心理、生理的困惑。学校、家庭应主动承担关心、帮助孩子的性心理、生理困惑。特别是对单亲家庭子女性知识的教育,消除他们的性困惑,减少性犯罪。父母应该更多靠近孩子,对孩子的性生理知识教育应该多主动些。

3.5少年管教机构应特别加强单亲家庭子女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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