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山东计划生育条例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接下来具体说说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修正草案)》,2022山东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生育调节方面
1.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
2.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
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2.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
4.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
5.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三、在计划生*服务保障措施上
1.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2.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3.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十九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靠前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靠前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浙江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2022年浙江省产假新标准条例中明确的指出了,为了更好的保障在职女性员工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
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
陪产假时间:
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
育儿假时间: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时间:
如果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产假申请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产假流程怎么走:
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分为:
1、生育医疗费用;
2、计划生*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
4、计划生*手术津贴。
其中,计划生*手术主要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产后结扎输卵管等。
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医疗费用
这里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时涉及的医疗费用,这些均已纳入医保范围,女职工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即可。其中:
产前检查阶段:
持医保卡前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即可,与平常的门诊结算手续相同。
分娩阶段:
携带医保卡,出院时医院会实时结算。
如未携带社保卡的,在部分医院可使用电子社保卡。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工作。”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九、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服务水平。”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和乡村的规划、建设、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动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
“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靠前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修改为“出台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时应当将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形式,做好帮扶保障工作。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计划生*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2022年山东育儿假是多少天
2022年山东育儿假是10天。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增阿基六十日产假,其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的陪产假,并且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也就是说目前山东出台的育儿假是10天左右,并没有增加到15天。
在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济南召开,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中的育儿假有明确的规定,其条例特别指出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等相关事项:
1.子女三岁前,育儿假为10天:在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的生育子女夫妻,除产假外,三岁幼儿父母应享受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2.男性陪产假不少于15天:女性职工的产假天数没有变化,不过男性陪产假天数拟延长,从之前7天假延长到15天陪产假;
3.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20天:该政策中表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国家计划生*家庭,老人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拥有20天护理假。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等相关事项,也就是说育儿假的时间是没有任何的增加,依旧是10天。
不过,该项政策山东还没有正式出台,目前是属于征求意见,很多的人都在询问山东出台该政策的时间。不过,由于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所有具体的时间没有一个准确,可以通过以下的内容了解相关事项:
1.育儿假实行时间:育儿假的执行时间要看各地发布的计生政策修正案,如果山东在2022年的年低实施,其育儿假也在该时间进行;
2.育儿假是否能连着:育儿假不需要一次性休完课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分散使用,并且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总的来说,育儿假目前处于一个征集的意见,山东暂时还没有开始实施。一般情况下,该地区会及时进行公示,如果没有,说明暂时还没有出台。
山东省陪产假规定2022
一、山东省陪产假规定2022
自2022年11月1日起,山东陪产假男方可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符合法律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二、山东陪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以上就是2023年山东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倾诉星球其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