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在线咨询及必须了解的50个法律问题
<>Q2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接下来具体说说
无论结婚与否
都要学习法律知识
<>Q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 书面形式 。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靠前千零六十二条、靠前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Q28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9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不予支持。
<>Q3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五十五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五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37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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