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2023《婚姻法》条【婚姻无效】
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必须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许多民众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利于保护受到家暴或者受到威胁一方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会给对方留有转移财产的时间。但是需要...,接下来具体说说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最新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离婚冷静期这一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离婚登记的任意一方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必须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
这一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许多民众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利于保护受到家暴或者受到威胁一方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会给对方留有转移财产的时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离婚存在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根本不可能同意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存在人身威胁的婚姻关系,被威胁的一方应当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向**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才是最安全的方法。
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一定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靠前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靠前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靠前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020婚姻法新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
2021年新的婚姻法离婚规定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从此《婚姻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相关离婚的改动还是挺大的。
1.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规定为无效婚姻。
2.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轻率、意气、一时冲动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民法典》新增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问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3.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3.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两项范围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草案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4.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5.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判离
《民法典》新增规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草案明确,两岁内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以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
7.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探望权
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8.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草案除照顾子女、女方,还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2020最新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理结婚手续,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采用强迫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干涉;此外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按照法定,男不可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可早于二十周岁。
同时,《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属于无效:
1、男女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
2、男女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例如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没有治愈的;
3、男女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或者其中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条【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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